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海顺船务有限公司与青岛地方港务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海顺船务有限公司,青岛地方港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94号原告:舟山市海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张家塘村。法定代表人:孙忠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南平、周军,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地方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一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孙永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艳华,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昌乐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北关村北关北三巷10号。委托代理人:孙剑明,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兴安支路7号2号楼2单元301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海顺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地方港务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海顺船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海顺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海顺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舟山市海顺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邬先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庄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