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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阿鲁丝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星运船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阿鲁丝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星运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41号原告绍兴县阿鲁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华联国际商贸城5幢17层c室。法定代表人:尹勇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星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华楼街8号世纪广场c座1605。法定代表人:谢兆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县阿鲁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星运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货物短少纠纷一案后,被告宁波星运船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应按普通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本案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本案系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并非本院专属管辖范围,被告的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辖区,且原告对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异议,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波星运船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姚雪锋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