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牛民初字第3861号原告何雨,女,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徐丹,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太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法定代表人谢祥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雨与被告太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何雨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雨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 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程多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