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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582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地址杭州市××区××楼。负责人夏甲。委托代理人姜×。委托代理人夏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2691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崔白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