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582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地址杭州市××区××楼。负责人夏甲。委托代理人姜×。委托代理人夏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2691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崔白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