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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二初字第826号

原告西安开天物资租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庆湖滨花园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开天物资租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庆湖滨花园项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未民二初字第826号 原告西安开天物资租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东端(汉城乡雷寨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高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仓有,男,汉族。 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杨军,男,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庆湖滨花园项目部。住所地:西安市未央湖长庆湖滨花园项目部。 负责人朱涛,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杨军,男,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开天物资租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庆湖滨花园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以需要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开天物资租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开天物资租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490元,下余490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