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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407号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407号

原告:王××。

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 判 长 缪雪芳

审 判 员 沈小忠

审 判 员 蔡 焱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