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夏××与潘××、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潘××,张××,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976号原告:夏××。被告:潘××。被告:张××。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潘××、张××、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步军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