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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119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雪山,该社职工。被告:刘志芳,,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周村村窑铺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刘志芳已将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由,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伟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