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六裕执字第72号
申请人:汪雅堂,农民。
被执行人:淮南市运输总公司第五车队,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顺发出租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谢家集旅游出租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第九运输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潘集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物流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毛集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长丰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第十运输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城市客运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六裕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淮南市运输总公司第五车队,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顺发出租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谢家集旅游出租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第九运输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潘集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物流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毛集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长丰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第十运输公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城市客运分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杰敏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