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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六裕执字第72号

汪雅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雅堂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六裕执字第72号

申请人:汪雅堂,农民。

被执行人:淮南市运输总公司第五车队,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顺发出租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谢家集旅游出租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第九运输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潘集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物流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毛集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长丰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第十运输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城市客运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六裕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淮南市运输总公司第五车队,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顺发出租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谢家集旅游出租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第九运输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潘集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物流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毛集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长丰分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第十运输公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城市客运分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杰敏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