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86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田××。
委托代理人:顾××。
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灵敏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