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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86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陈××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86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田××。

委托代理人:顾××。

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灵敏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