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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916号

傅小强与刘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小强,刘荣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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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916号原告傅小强,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傅宅村上傅宅。委托代理人朱清宇,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塘畈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小强诉被告刘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小强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荣福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小强撤回对被告刘荣福起诉��本案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