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916号原告傅小强,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傅宅村上傅宅。委托代理人朱清宇,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塘畈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小强诉被告刘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小强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荣福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小强撤回对被告刘荣福起诉��本案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