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679号
原告:邱伟新,南浔区南浔镇兴隆村嵇家浜10号。
被告:湖州美雅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横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伟新与被告湖州美雅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建国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晓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