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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镇商初字第669-2号

张××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李××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669-2号

原告:张××。

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8月6日书面通知原告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昕予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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