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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356号

俞××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356号

原告:俞××。

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09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志方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韩旭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