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600号
原告:胡××。
被告:张××。
被告: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张××、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本院依法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孙红莲
人民陪审员 XX强
人民陪审员 马建立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