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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600号

胡××与张××、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张××,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600号

原告:胡××。

被告:张××。

被告: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张××、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本院依法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孙红莲

人民陪审员  XX强

人民陪审员  马建立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