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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241号

马建民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建民,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241号原告马建民。委托代理人马孟(马建民之子)。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民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民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民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马建民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交)。

审判长  王新勇

审判员  赵丹婷

审判员  樊 鑫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