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洛南法民初字第0241号原告马建民。委托代理人马孟(马建民之子)。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民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民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民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马建民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交)。
审判长 王新勇
审判员 赵丹婷
审判员 樊 鑫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