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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99号

罗×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99号

原告:罗×。

被告:刘××。

原告罗×与被告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2009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借款利率4倍支付,于2009年4月底归还。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柴  学  勇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