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40号
原告: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
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王××返还代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之间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林××负担。
审判长 瞿广宇
审判员 戴康强
审判员 戴成光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