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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商初字第40号

林××与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林××,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40号

原告: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

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王××返还代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之间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林××负担。

审判长  瞿广宇

审判员  戴康强

审判员  戴成光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