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508号
原告:武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文教旅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董事长。
被告:武义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中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2923元,由原告武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葛一兰
人民陪审员 徐世明
人民陪审员 项德华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潘恒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