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395号
原告:朱×。
被告:王甲。
被告:王乙。
原告朱×与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系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
审判员 赵晋安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