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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1395号

朱×、朱×与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王甲、王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王甲,王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395号

原告:朱×。

被告:王甲。

被告:王乙。

原告朱×与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系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王甲的起诉。

审判员  赵晋安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