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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726号

付良海与黄国伦、楼桂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良海,黄国伦,楼桂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26号原告付良海,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松滋市王家桥镇陶家冲三组44号。被告黄国伦,男,成年,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车站路22号。被告楼桂彩,女,成年,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罗店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良海诉被告黄国伦、楼桂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良海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国伦、楼桂彩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良海撤回对被告黄国伦、楼桂彩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