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26号原告付良海,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松滋市王家桥镇陶家冲三组44号。被告黄国伦,男,成年,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车站路22号。被告楼桂彩,女,成年,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罗店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良海诉被告黄国伦、楼桂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良海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国伦、楼桂彩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良海撤回对被告黄国伦、楼桂彩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