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622号原告黄昌鹤,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四区12幢11号。委托代理人金小斌。被告吴娥芳,经商,市稠城街道文化市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鹤诉被告吴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昌鹤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云飞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书��员郑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