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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622号

黄昌鹤与吴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昌鹤,吴娥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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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622号原告黄昌鹤,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四区12幢11号。委托代理人金小斌。被告吴娥芳,经商,市稠城街道文化市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鹤诉被告吴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昌鹤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云飞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书��员郑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