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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745号

季××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梅××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745号

原告:季××。

被告: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撤回对被告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负担。

审判员  郭群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涂军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