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860号
原告:衢州市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113号601室。
被告:衢州市天地间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路139号。本院在受理原告衢州市方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天地间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属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郑伟明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童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