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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217号

台州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台州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临海××绿与临海××绿野制衣厂、临海××××服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台州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临海××绿,临海××绿野制衣厂,临海××××服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17号

原告:台州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白云××路××号。

法定代表人:梁××。

委托代理人:杨××。

被告:临海××绿野制衣厂,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街。

法定代表人:罗××。

被告:临海××××服饰厂,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应××。

原告台州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临海××绿野制衣厂、临海××××服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

审判员傅煊、屈柔刚、王和平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100元,合计2250元,由原告台州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 煊

审 判 员  屈柔刚

审 判 员  王和平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叶常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