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17号
原告:台州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白云××路××号。
法定代表人:梁××。
委托代理人:杨××。
被告:临海××绿野制衣厂,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街。
法定代表人:罗××。
被告:临海××××服饰厂,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应××。
原告台州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临海××绿野制衣厂、临海××××服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
审判员傅煊、屈柔刚、王和平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100元,合计2250元,由原告台州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 煊
审 判 员 屈柔刚
审 判 员 王和平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叶常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