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170号
原告:上海悦达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盈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尹方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有义,永康市大众门业制造厂个体业主,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勤丰村老岭南巷40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悦达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有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年8月17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悦达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上海悦达漆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可玖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徐飞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