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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716号

袁××与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716号

原告:袁××。

委托代理人:许××。

委托代理人:金××。

被告: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魏×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觉履行还款义务,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袁××负担

审判员  陈国辉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