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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708号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7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建德市××街道××路××号。诉讼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负担。

审判员  叶亨高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