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7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建德市××街道××路××号。诉讼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负担。
审判员 叶亨高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