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384号原告德清县龙马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乾龙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斌,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文炳,家住德清县乾元镇环城北路126号301室。被告德清汇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乾龙开发区t12-12a。法定代表人陈雪松,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龙马包装材料厂与被告德清汇通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清县龙马包装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青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童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