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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32号

舟山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福州岚榕船务有与福州岚榕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舟山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岚榕船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32号

原告:舟山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青垒头路*号。

法定代表人:田平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盛辉,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合源新村4幢10号406室。

被告:福州岚榕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石化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丁元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辉,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金丰海运有限公司。黄州西湖二路4号。

法定代表人:林圣花。

原告舟山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福州岚榕船务有限公司、黄冈市金丰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福州岚榕船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船款363万元;被告黄冈市金丰海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抵押担保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福州岚榕船务有限公司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收到部分履行款为由,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冈市金丰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冈市金丰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冈市金丰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邬先江

审 判 员  姚雪锋

代理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庄志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