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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441号

缙云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王×、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缙云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王×,丁××,樊××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441号

原告:缙云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缙云县新区××号。

诉讼代表人:虞××。

被告:王×。

被告:丁××。

被告:樊××。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告王×、丁××、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缙云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缙云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担。

审 判 长 潘锦汉

审 判 员 沈保雄

审 判 员 吕三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子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