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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200-1号

王××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朱××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200-1号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侯×。

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16元,减半收取5408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合计诉讼费9528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茆仲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