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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民初字第370-1号

何金娥、徐幸福因与宋聪劳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金娥,徐幸福,宋聪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民初字第370-1号申请人何金娥,女,汉族,农民。申请人徐幸福,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宋聪劳,男,43岁,汉族.申请人何金娥、徐幸福因与宋聪劳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聪劳驾驶的陕E510**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聪劳陕E510**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珍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李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