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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849号

宁波××××司与成都××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司,成都××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849号

原告:宁波××××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史××。

委托代理人:李××。

委托代理人:叶××。

被告:成都××司(组织机构代码为××9)。工商登记住所地:四川省××××2012、15号,现经营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小科甲巷1号第一城b座2704室。

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司诉被告成都××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司于2009年8月17日以已与被告成都××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9元,减半收取计604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9065元,由原告宁波××××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