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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796号

范行林与庞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行林,庞玉花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796号

原告:范行林,退休职工,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后洋朱巷12号。

被告:庞玉花,退休职工,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华光巷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行林与被告庞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行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范行林承担。

审 判 员  钦群阳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虞相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