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796号
原告:范行林,退休职工,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后洋朱巷12号。
被告:庞玉花,退休职工,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华光巷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行林与被告庞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行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范行林承担。
审 判 员 钦群阳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虞相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