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51号原告孙珍华,白洋街道象龙小区二路14幢82号。被告陈忠杰,溪街道冷水坑村上蓬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珍华与被告陈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陈忠杰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14000元的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忠杰价值1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 欣荣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潘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