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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651号

孙珍华与陈忠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珍华,陈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51号原告孙珍华,白洋街道象龙小区二路14幢82号。被告陈忠杰,溪街道冷水坑村上蓬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珍华与被告陈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陈忠杰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14000元的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忠杰价值1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 欣荣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潘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