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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364号

薛××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364号

原告:薛××。

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薛××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525元受理费)。

审判员  涂波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