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364号
原告:薛××。
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薛××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525元受理费)。
审判员 涂波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