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596号原告袁珊芬,,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蒲东村蒲东路***弄**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浙平,舟山市星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福海,,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东海西路****号第*幢***室。被告叶培红,,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悬山中心村马跳头**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珊芬诉被告叶培红、贺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珊芬在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