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53号

胡××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53号

原告:胡××。

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以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为锡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