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54-1号
原告: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缙云县浙江缙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章礼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玉林、陈帆,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致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路199弄37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林明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江丽、卓微赞,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致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月8日10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波致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宁波致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邬先江
审 判 员 姚雪锋
代理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庄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