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584号
原告:朱××。
被告:倪××。
被告:沈甲。
被告:沈乙。
被告: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倪××,沈甲,沈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继承遗产范围内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倪××、沈甲、沈乙、成××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存款80000元;2、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筱明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艾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