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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584号

朱××与倪××、沈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倪××,沈甲,沈乙,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584号

原告:朱××。

被告:倪××。

被告:沈甲。

被告:沈乙。

被告: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倪××,沈甲,沈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继承遗产范围内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倪××、沈甲、沈乙、成××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存款80000元;2、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筱明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艾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