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28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咸阳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田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西兰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安泰,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田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志斌借款8万元及利息(息从2005年5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承担诉讼费5280元、执行费1524元。但直至今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2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田房地产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罗 琳
审判员 李 岗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