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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594号

蒋健与贺福海、叶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健,贺福海,叶培红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594号原告蒋健,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海路106弄19幢1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浙平,舟山市星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福海,,住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东海西路****号第*幢***室。被告叶培红,,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悬山中心村马跳头**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健诉被告叶培红、贺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健在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佩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