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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214号

蔡兰萍与宁波佳星电器有限公司、陈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兰萍,宁波佳星电器有限公司,陈浩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214号

原告:蔡兰萍,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宁波佳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余家路村。

法定代表人:余雪辉,执行董事。

被告:陈浩龙,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兰萍诉被告宁波佳星电器有限公司、陈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兰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史久瑜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