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214号
原告:蔡兰萍,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宁波佳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余家路村。
法定代表人:余雪辉,执行董事。
被告:陈浩龙,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兰萍诉被告宁波佳星电器有限公司、陈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兰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史久瑜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