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50号原告周国一,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北岭一路2幢14号。被告汪丽春,山街道白洋渡文兴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一与被告汪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汪丽春的银行存款18000元,并已提供1800元的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丽春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欣荣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