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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650号

周国一与汪丽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国一,汪丽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50号原告周国一,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北岭一路2幢14号。被告汪丽春,山街道白洋渡文兴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一与被告汪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汪丽春的银行存款18000元,并已提供1800元的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丽春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欣荣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