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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726号

李××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726号

原告:李××。

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朱朝晖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马海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