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商初字第2860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店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马店镇驻地。负责人薛瑞照,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葛玉意,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新城区,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起,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薛辉,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薛莉,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薛友,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台耀君
审判员 汤龙江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龙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