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柯商初字第297号

叶银与徐金荣、朱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银,徐金荣,朱燮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297号

原告:叶银,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居民,住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城市假日小区**幢*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徐文华,衢州市航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金荣,男,1965年5月3日出生,居民,住衢州市柯城区清明*弄**号。

被告:朱燮华,居民,市柯城区洪桥路128号。

原告叶银与被告徐金荣、朱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银的委托代理人徐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金荣、朱燮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银起诉称,2007年11月23日,被告徐金荣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30000元,书面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月利率3%,逾期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所有的追款损失,被告朱燮华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徐金荣未还款,被告朱燮华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无奈于2008年6月提起诉讼,后因主体不符撤回,现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徐金荣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据实计算);2、被告朱燮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2、借条一份,以证明2007年11月23日被告徐金荣向原告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1月23日至2008年2月23日,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若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朱燮华签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证据3、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以证明原告曾于2008年6月26日向两被告提起诉讼,因被告朱燮华名字笔误,后撤回起诉又重新再诉。被告徐金荣、朱燮华未作答辩。因被告徐金荣、朱燮华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确认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三性,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7年11月23日,被告徐金荣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07年11月23日至2008年2月23日,借款月利率3%,逾期归还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被告朱燮华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意为上述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徐金荣未依约还款,被告朱燮华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遂于2008年6月向两被告提起诉讼,后因主体不符撤回,现再次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徐金荣提供了借款,被告徐金荣应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而未归还,被告朱燮华应按约定对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而未履行,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依据有效证据要求被告徐金荣归还借款本金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要求被告朱燮华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燮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金荣追偿。被告徐金荣、朱燮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银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据实计算)。

二、被告朱燮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燮华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金荣追偿。案件受理费35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180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 红

审判员 余洪喜

审判员 邓 建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