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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901-2号

蒋××与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潘××,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01-2号

原告:蒋××。

委托代理人:林×。

被告:潘××。

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蒋××负担。

审 判 长  奚红英

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

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许笑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