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01-2号
原告:蒋××。
委托代理人:林×。
被告:潘××。
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蒋××负担。
审 判 长 奚红英
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
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许笑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