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05号
原告:杭州百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通货路(天马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张建儿,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建明,系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荣兴,,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杨汛桥镇蒲荡夏村2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百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百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荣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维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百度搜索“”